Thursday, April 02, 2015

Act in Accordance with Formal Regulation or Official Order

不過就是張防火牆開通申請單,竟然要求要簽核到我們處級主管,我們處可是個 200 多個人編制的大單位,處級主管下面還有部級、課級兩層主管,處級主管那有能力去判斷下面 200 多個人手上負責系統、功能的防火牆規則是否合理、允當 (不要說處級,部級大概就沒能力 judge 這種事,簽了名也是只當橡皮圖章),要求他背書這種事,總得有個根據吧!(不然是要害我去讓他罵嗎!) 回信給業務單位,說明這種事務要求簽核到處的層級,執行上有困難,並請業務單位提示“公司明文規定“作為根據。

我明白大家工作都是幫公司做事,但做事總得是要依照規定、長官指示或者共識來進行,公司沒有明文規定,但長官有交待,那請提示那位長官在什麼場合交辦的 record,總得是要具名的 order;沒規定、上面也沒交待,但你還是想做,那好歹也大家來協調,取得共識後再進行;前述三者什麼都沒有,還是想做?拜託!不是我官僚,公事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做,否則換個角度,未來業務單位所有需求單我都要求簽到你們副總層級,這樣合理嗎?你們要照辦嗎?

回到這件事情上,即便是有明文規定處級主管要簽防火牆申請單,處級主管若覺得這事太細、太瑣碎,也可以授權給下一級主管決行,分層負責,只要有授權的根據,我也不覺業務單位有理由拒絕。

雖然這事最後由小主管出面協調,業務單位自己處理申請的行政程序,但我總覺得,業務單位這種恣意而為、缺乏邏輯的心態,是公司無法進步的一個主要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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